以前是看额度结汇 很可能会产生一笔占用另外一笔额度的问题 那么现在是凭申报单号结汇 就会存在将本已经结汇的金额进行再次结汇的可能性 这个如何避免呢?另外,12月1日前已收款,但无法确认12月内是否出货,如果将到款金额结出来了,本月又没有出货,那么总量是否就会产生差额,这种情况应该如何避免?
您好!企业结汇的时候银行会审核水单申报号和核销单号对应的关系的,如果已经结过汇的,不能再次结汇,可以避免您说的本次结汇的金额再次结汇;如果12.1日之前已经收款,但是不确定是否出货的,如果超过30天的,需要做预收款报告,货款是否结汇,不影响总量核查,只要企业申报了即可。
http://www.cpa.js.cn/show/42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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