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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收汇金额需要根据企业前十二个月总额的20%,并依据企业在信贷系统的登记做调整的,请问怎么个调整法?由于12.1日开始,浙江省除宁波外实行新政,12.1日之后,信贷系统停止使用,是否在已确认列表中,不影响企业收汇,那信贷系统里的核销单数据会传到新系统吗?那之前水单被核掉现在又过期又没做延期的可以总量核掉吗?

您好!调整是根据外管的内部系统,比如企业20%的出口额最大是10w,企业已经确认登记了2w,那下次确认最大就是8w,不是完全根据某一指标数据确定的。原来系统的数据会导入到新系统中,已经核销掉的水单不列入总量核查。
http://www.cpa.js.cn/show/420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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