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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下理解是否正确:(1)12/1后,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预付,是以预收预付款日为起点,30天内作报送?且要做报送的预收预付包括了境内或境外?(2)12/1后,90天(不含)以上的延收延付,是以报关单上的出口或进口日为起点,90天内做报送?且要做报送的延收延付只针对境外?

您好!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二)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三) 以90天以上(不含)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外汇收支;(四)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五) 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需要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进行报送,报送的数据包括预收、预付、延收和延付,且只针对境外。如有企业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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