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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1年6月1日出口货物51340,后经多次催讨无果,由信用保险公司赔款40000,现产生收汇差额11340,经咨询当地外管支局,说超过5000无法核销,请问如何处理

您好!如果是网上核销用户,可查看是否有其他需要一起核销的批次,如果有的,可采用批次核销扩大差额,但总差额不能超过总金额的5%。如果没有可以一起核销的批次,企业需要办理差额核销,需向外管局提交差额核销说明函、合同、 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专用联、证明材料。其中“差额原因说明函”需经出口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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