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出口收汇核销期限是货物报关出口的210天内,出口退税期限是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但因为企业需要先核销再退税,出口货物涉及退税的也需再90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核销。由于十一假期影响,纳税申报期做了也相应调整,如杭州地区延期到10.24号,因各地区有所差异,实际延期情况以当地税务机关公布的日期为准。如您是杭州企业的,6.29号出口,企业核销是10.13,没有超期,不影响退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399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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