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问答 >

老师,您好!请问进口核销时是不是要“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付汇单位”保持一致?如果收货单位是B公司,经营单位和付汇单位是A公司(进出口公司)的话,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代理进口了呢?那么是不是说合同签约公司也应该是B公司呢?如果是A公司与国外签的合同,但是收获单位却是B公司的话,那能够正常核销嘛?这种情况需要提供代理协议嘛?(辅导期企业)谢谢!

您好!经营单位、收货单位和付汇单位可以不一致,如不一致的,根据您的描述,就属于代理进口。签订合同的应该是A公司,B公司委托A公司办理报关代理业务并对外签订合同。这种代理的情况可以正常核销,A公司代理报关的,由A公司负责进口、购付汇并办理核销,需要代理协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39823.html

(一) 本文由网上采集发布,不代表我们立场,敬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二) 本网注明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均为转载稿,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5日内与本网联系。联系方式:邮件 401945625@qq.com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340560988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