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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货物来源地是在上海,开票也是上海的发票,但是现在报关单上面显示了上海其他,我的专管说,上海其他不包括上海,一定要显示上海,但是上海报关行那边境内货源地只能够显示上海其他,上海显示不了的,现在专管将我的报关单退税联盖了撤单章,说要么改单,要么转内销。这个怎么办?

您好!企业如选择改单的话,申请行政改单需要向海关申请,并提交: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 2、相应提交下列有关单证:(1)可以证明进出口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等相关单证;(2)外汇管理、国税、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单证;(3)应税货物的海关专用缴款书、用于办理收付汇和出口退税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等海关出具的相关单证。(4)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办理时效一般为海关受理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如选择转内销的话,根据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外贸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接到外贸企业申请后,应根据外贸企业出口的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情况,对外贸企业填开的进项发票明细表列明的情况进行审核,开具《证明》。《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送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第三联由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转交外贸企业。外贸企业取得《证明》后,应将《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税额"中,并在取得《证明》的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超过申报时限的,不予抵扣。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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