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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的企业受日本企业委托以满足《中国与东盟自贸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生产的产品直接运输至中国,东盟国家的企业与日本企业之间进行生产加工结算, 而与中国企业的贸易结算由中国企业和日本企业之间完成。这种贸易方式是否可以适用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协定?

您好!您的问题回答如下: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四:非完全获得或生产的规定:1.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应不少于40%;2.或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外(即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离岸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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