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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中,第六条提到了:出口成品采用版本号进行备案和申报,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的可以归并,但是,最后一句话却说"涉及单耗标准和不涉及单耗标准的料号级成品不得归并". 不知道如何理解这句话?

您好!某种型号的成品(料号级)海关已经制定了单耗标准,而该类成品的其他型号海关没有制定单耗标准,此种情况下该两种料号级成品不能进行归并。具体以现场海关加工贸易部门的解释为准。
http://www.cpa.js.cn/show/37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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