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问题解答(第三期)》,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发生的T/T、托收项下超过90天以上的延期付款需办理登记手续。按您的描述需要做延期收汇登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368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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