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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货物已出口,核销单遗失,报关单(核销联和退税联)一起遗失了,该如何办理?急!谢谢!

您好!企业遗失核销单及报关单的需要申请补办。1、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情况说明、报关单核销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将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2、已办理收汇核销因故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据此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需要递交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原件和复印件);3).出口发票复印件;4). 如出口企业无法提供要求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应提供通过电子口岸打印出的丢失的出口报关单和核销单信息;5). 载有《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帐的有关规定,进出口单位遗失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作如下处理:一、在一年之内的,应书面向原签发海关申请补发,海关在补发的报关单上批注“补办”字样。二、在一年之外三年之内的,进出口单位应持加盖单位公章的“情况说明”、“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一式三联)报所在地国家外管局,由外管局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到报关单原签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海关查阅核实情况正常的,盖章确认。企业持外管局与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情况证明”办理收付汇核销手续。企业补办已丢失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企业须在六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须出具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外贸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办理签章手续:(1)出口货物报关单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已收汇核销单;(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等。出口企业持已签章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原报关地海关办理补办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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