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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笔延期收款,登记日期是2010年9月30日,出口日期是2010年6月13日,金额为USD3100,至今已延期359天,至今仍不能确定客户什么时候能将款打给我们,请问延期收款最远可在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延期收款登记管理登记多少天?

您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6号)要求,外汇局对延期收款能登记的最长时间没有做具体要求,按您的情况,出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应该向外汇局申请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具体情况建议企业与外汇局确认。如有其他应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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