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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现有一家公司拟将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设备结转给我司,有两个问题需要再次请教: 1、我司作为转入方,在形式申报进口时,是否需补缴纳增值税?该不该缴纳增值税是否与该设备原实际进口时间有关? 2、如果转出企业与我司之间采用人民币结算,并开具国内销售发票给我司,那么,我司在办理转入手续时,就不该再向海关缴纳增值税(不管该设备原何时间是什么时候),是不是呢? 谢谢!

您好!根据规定,对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进口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货物,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时,可不考虑增值税转型政策因素。即转出方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时,若转出方减免税货物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已进口且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转入方不必缴纳增值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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