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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A无进出口经营权,现委托B公司进口一批原料,请问要把关税和增值税发票上的抬头写我司A,由我司A直接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进口增值税的抵扣,请问可以操作吗?如果可以的话,报关的时候需要提供哪些资料?谢谢

您好!国税发[1996]第32号,《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以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完税凭证)的规定如下: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所以如果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有贵公司名称(打括号也行)且贵公司取得的是专用缴款书,则是可以抵扣的。报关时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进口合同等资料。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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