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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因第一次做出口,操作中知识点不是很懂,2010.12.09有一单出口,在90天之内已核销过了,但外销发票还未开,更谈不上在退税系统里作单证不齐操作了,对于这一单出口的情况,我要不要在退税系统里再录入销售呢,我该如何操作,请说得具体点好吗?谢谢!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如果已经过了出口退税期限,只能视同内销补税,退税系统不需要再录入销售了。根据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或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以及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自规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内,由企业根据应征税货物相应的未办理过退税或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具进项发票明细表(包括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开具日期、金额、税额等),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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