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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我公司因为生产任务紧张,预收货款登记预计出口日期超出30天后,该合同项下的货物还没有出口的,根据规定应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提供书面说明。请问应提供什么样的说明?如何处理这种现象?谢谢!

您好!预收款登记中预计出口日期和实际出口日期超过了30天,影响不是很大,如当地外管局需要提供情况说明的,企业只要自己书写一份,没有固定的格式,交代清楚情况即可。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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