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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对于公司进出口权是新申请的,前12个月付汇也是代理外贸公司的,这样说来我们是前12个月付汇记录为0, 付汇额度是不是重新申请呢? 付汇额度是怎么规定的呢?

您好!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如是在“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企业需跟外汇局进行人工确认。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或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无连续性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的预付货款。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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