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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刚才回复中提到的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提到的 第一条和第二条有什么区别吗?

您好!第一条是寄进物品的征税范围,第二条是指邮寄物品的限定数量。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收寄个人邮寄药品时,应提供合法购药票据,经核对票据上的药品名称与所寄药品一致时方可收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303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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