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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并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由于质量问题发生了退关退运,已到退税部门办理了《退关退运已补税证明》,现外贸企业要把该批货物退回原生产企业,由于进项发票已交给退税部门办理退税手续无法取回,请问怎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您好!《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7]8号)规定,对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企业(非免抵退办法企业),主管退税机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背面加盖“不予退税”章,主管征收机关据此按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由于该企业已办理了出口退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但可以凭退税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即《退关退运已补税证明》申请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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