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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汽车销售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如何填写?购车方如果不需要抵扣进项税额,抵扣联是否也要交给对方?

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它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计算机六联式发票,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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