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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会计核算不健全进行整改,请问整改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整改期结束转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能否抵扣?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档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整改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于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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