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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购物卡给顾客,顾客凭购物卡在超市购物并结算。超市销售购物卡的时候,是否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否应该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您好!《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规定,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超市销售购物卡的,应该在销售发生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商业企业出售购物卡,应在符合以上条件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成本。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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