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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享受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间,免税期第二年发生亏损,请问该企业是否可以用第三年(减半期)年度的所得弥补上年度亏损?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限内,只要发生亏损都可按照上述规定在以后年度(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中进行弥补。如果弥补亏损后仍有应税所得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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