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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发生业务往来,总公司计入成本,分公司计入收入,汇算清缴时,这块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的基数?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中规定,企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纳税人的认定是以法人为标准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时,应以整个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口径确认的收入为基数来计算,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确认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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