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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剩余料件结转中”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具体怎么理解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单耗后,准予企业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会增加到已审批合同的进口总量的,则企业无须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变更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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