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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08年度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总公司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税额缴纳。因为每个季度都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年末是否还需要提供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单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二级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本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资料加强审核,并作为对二级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和应分摊入库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的依据。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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