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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企业,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您好!根据国税发[2005] 51号、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携带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进出口经营权备案登记证(外资企业持政府批准证书)、海关自理报关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到国税局领取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并交还原出口退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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