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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您好!根据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因出口商品质量等问题发生退关退运,需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依照以下二种情况办理:(1)退运商品尚未正式申报退税的,企业填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加盖企业公章,附申请开具证明报告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原件,出口销售发票原件,一并报到退税机关;(2) 退运商品已经申报退税的,企业需就已退税款补缴入库,开具完税凭证,到有关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完税凭证原件和填好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加盖企业公章),附申请开具证明的报告一份,送退税机关。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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