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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补办报关单、外汇核销单?

您好!根据浙国税进[2005] 21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应自报关离境之日起3个月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补办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的申请,并持<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或核销单)证明的报告>,出口销售发票、出口货物运单或提单复印件到杭州市国税局办税大厅8号窗口办理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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