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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进口的不做价设备在履行加工合同到期后﹐可否能变成我公司法人下的征免税设备?有无相关的参考文件?謝謝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6号》第二点:监管期限未满、申请提前解除监管并留在境内的“不作价设备”,企业须补缴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海关凭相关进口许可证件及其他单证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25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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