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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A企业2009年初从一般纳税人B企业购入一台设备,由于B企业购进该设备是在2009年之前,因此B企业转让该设备给A企业时,开具了普通发票,并适用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政策,A企业使用一段时间后,现拟将该设备转让给其他企业,请问A企业是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4%的征收率减半缴纳增值税?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如果处理?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此,B企业可以按上述文件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A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是在2008年12月31日之后,并且该设备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此,A企业2009年转让该设备时,应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对方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A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将其使用过的该设备转让给其他企业,可以减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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