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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哪些公司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哪些公司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哪些公司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
根据我国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 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资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与国内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外方认缴出资达到或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5%,仍适用该法以及依照该法制定的有关法规。该类企业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总额的25%,应经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现为商务部)批准,按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 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 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8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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