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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做出口退税申报的期限是货物出口后90天的第一个增值税申报期内。例如有一份单的出口日期是1月15日,如果在4月5日已申报3月数据,4月10日该单证全部收齐,那么在5月份才做单证收齐,会不会算超期?如果在4月18日才做3月数据,还是4月10日收齐单证,由于电子口岸数据还未发送到国税,在5月时,申报4月数据才做单证收齐,可以吗?请回复以上两个问题,谢谢!

您好!1,算超期,因为1月15日出口的货物,出口90天之后是4月16日,但由于清明放假的关系,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限是4月19日,所以企业需要在4月19日之前做完单证收齐;2、不可以,电子口岸信息报送应提前操作,没有数据的,企业应该联系申报地海关签发数据,由于企业未及时报送信息导致超期的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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