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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系统提示:核销单核销日期超过120天,而外汇局这边核销期限是210天,这个怎么理解?

您好!外管局的核销单核销期限已经从120天增加到210天,国税局出口退税的有效期是货物出口后90天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期限,且核销要早于退税,所以针对出口退税的货物,核销是需要在90天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期限前办理,特殊情况的,如符合国税函[2010]89号条件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出口退税系统提示:核销单核销日期超过120天,是表述的的原因,在实际操作中超过了货物出口后90天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期限就不予退税。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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