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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 1、我的手册是进料加工手册,余料复出口仍然用该本手册; 2、再进口时是用另一本手册了。注:以上2本手册非同一个经营单位,那么请问老师,这种用进料加工手册复出口余料时,还需要用核销单吗?另外,我的料件是复出口到宁波出口加工区,可以吗?

您好!企业可以将余料出口至宁波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以“来料/进料料件复出”的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申报完成后企业余料复出口流程即已完成,手册可以正常核销。此时企业余料保税存储在保税仓库,并末实际离境,企业可以用另外的合同报进新的手册或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余料运回公司;或者出售给其他公司,由其他公司报进口。进口对象及进口贸易方式不受限制,但进出双方HS CODE需要保持一致。根据您的描述,由于您做的是进料复出,故是需要核销单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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