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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09年以前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要开增值税票吗?2、如果我们购买别人旧的固定资产,年限如何确定?可以自己确定吗,要不要税局确认?

您好!1、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或者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已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则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095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因此,购买旧设备的折旧年限应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定。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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