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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帐户与交纳税款的政策通知

2007年六月,中国人民银行江苏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江苏公司纳税帐户的政策文件,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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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以前只有农业银行可以开设企业纳税帐户,公司基本帐户和纳税帐户可以分属不同银行。新政策规定,除农业银行外,增加四家银行,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江苏银行、保税区发展银行,可以在上述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的同时,其基本帐户可以作为纳税帐户。
 
   也就说,公司基本帐户开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江苏银行、保税区发展银行,就不需要再开纳税帐户,公司基本帐户享有纳税帐户功能。
 
2、若公司基本帐户开在这五家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还需要在农业银行开设纳税帐户。
 
3、公司基本帐户开在上述五个商业银行,需与银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后,才可以正式作为纳税帐户,并可享有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
 
4、公司基本帐户开在除农业银行以外的上述商业银行,需把原来开在农业银行的纳税帐户注销,申请基本帐户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
 
 
(责任编辑:博文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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