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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销货方,我们申请抄税证明时要登报吗?要登哪几种?还要办什么手续??

您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920号)文的规定,丢失专用发票需要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税务机关视情节,有权处以10000万以下的罚款。国税发[2002]10号文对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做了新的规定,对于已认证通过的专用发票,只要销货方税务机关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经购货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凭证明单和存根联复印件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但并未明确在开“已抄税证明单”前是否要登报。从税收法定主义以及法无明文规定禁止即为许可的立法和执法精神,不应要求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的纳税人,先登报挂失。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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