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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公司,投资设备即将陆续到上海港口,但是由于前期的鼓励项目正在省外经贸厅审批中,设备减免税项目仍不能在海关备案,导致减免税证明表无法正常申请,公司老总想让我问一下,有没有什么办法,让海关先将货物放行,同时又可以节省费用?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一)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征税要件的;(二)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四)暂时进出境的;(五)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按保税货物实施管理的除外;(六)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七)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税款担保的。根据您的描述,贵司符合第二点,故可以先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要求先放行货物。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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