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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海关老师您好: 监管期内的免税设备,转出方和转入方海关同意结转后,设备已经到达转入方公司,但因国家政策调整,原来可以免税的设备,现在不可以免税,因为转入方无法办理免表,即无法免税结转。 请问这种情况下,是转入方办理按一般贸易进口报关缴税,还是由转出方办理补缴剩余监管期内的税金后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具体程序如何办理,该参照哪条规定处理呢?179号令中未规定此类业务处理办法。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且进口单位将其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的,其减免税额度不予恢复。设备转入的进口单位应当按照货物成交价格扣减项目减免额度,设备监管期限连续计算。故应由转出方办理补缴税款(应按原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剩余监管年限折旧补税)和解除监管手续。贵司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应向当地海关提交:申请书、有效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装箱单、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等资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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