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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问一下以下几个问题1.规定是3万美金以上的预收货款需要做额度的申请,那如果说我们10万的合同分4次,每次1万5做预收是否就不需要做这个申请了?2.如果合同签订当初是约定预收在3万以下 但是后来由于合同变更,预收又追加了2万,那么是否需要按照总额做申请?这样的追加会对今后的注销登记有影响吗?麻烦老师了,谢谢。

您好!1、外管局规定3万美金以下的预收款,外管局不做审核直接给额度,并不是企业不需要做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只要企业有预收款,无论金额,都需要办理申请;2、企业如果合同金额发生变更,是可以修改的,关于提款登记,企业可以做追加登记,注销的时候按照实际结汇的金额注销,不影响操作.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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