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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不好意思!进料对口中如果供货商与销货商为同一方,经外汇局批准后可做进料以收抵支核销。进料对口中如果供货商与销货商为不同的甲乙双方,则只能全额收汇核销是吗?还有使用中国境内的木制托盘将货物(监管条件为A)出口到杭加工区或自杭加工区进口,该木制托盘不需要做熏蒸处理吧!请指教非常的感谢!

您好!首先并不是进料对口的供货商和销货商为一方,才可以做进料对口进口报关单抵核销,而是如果按照进料对口的方式办理的,可以用进口报关单抵扣核销,也而可以全额核销。在前一个问题已经答复您,企业核销的方式和贸易的方式有关,和您说的供货商、销货商没有关系。出口到加工区的木质托盘或自杭加工区进口的是需要做熏蒸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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