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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家用电器办理“商检标志”的手续.

出口家用电器办理“商检标志”的手续

  我国为提高出口家用电器的质量,保证出口家用电器的安全使用,维护国家的信誉,增强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对出口家用电器实行合格认证后,使用“商检标志”的管理办法。

  1.“商检标志”的种类

  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分为质量合格认证与安全合格认证两种。

  (1)质量合格认证的“商检标志”表明商检局对该商品按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国际标准进行检验,并与标准的全部要求相符合。

  (2)安全合格证的“商检标志”表明商检局对该商品按国家家用电器安全标准或国际家用电器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与标准的全部要求相符合。

  2.“商检标志”的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统一管理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工作。各地商检局管理本地区出口家用电器使用“商检标志”的工作。

  3.申请程序

  凡是生产经营家用电器的企业,均可申请使用"商检标志"。申请"商检标志"的客户,先向当地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提供工厂和商品的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特殊要求。

  (2)商检局在办理申请手续后五日内,用信件的方式将鉴定所需的资料单及样品数以及费用估计,并附申请表格(一式三份),寄送申请人。

  (3)申请人收到信件和申请表格后,应尽快将填写完整的两份申请表以及有关资料和全部样品,一并寄送有关商检局。样品鉴定费:按每种商品的不同申请要求,以及鉴定工作的繁简程度,收费500至3000元。如鉴定不合格。需要重新申请鉴定,则重新收费。

  (4)商检局收到内容完整的申请表以及鉴定用的资料和样品后,应向申请人和生产厂发出收注回执,并提供办理进一步手续的有关情况。

  4.审定过程

  商检局按有关检验标准,对样品进行鉴定并审查设计图纸、工艺操作规程是否合理。样品鉴定合格后,商检局派出工程技术人小组到生产厂进行初始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有:产品的名称、型号、编号及认证采用的标准名称和标准号;初始试验;基本生产过程;是否有独立的质量控制的检验部门;采购的材料及零部件的使用规范和采取的质量保证方法;包装和产品标记。商检局把初始检验和初始试验的结果或不足方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不足方面采取补救措施,认为已达到全部要求时,商检局只重复进行初始试验和初始检验必要的部分,若仍达不到要求,则应取消这一申请。工厂的评定费:对工厂的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评定),根据所需专业人员,所需差旅费的多少而定,一般收费500至1500元。

  对获准使用“商检标志”的商品,申请人可以利用广告宣传,使人们了解此商品获准使用“商检标志”,但在广告宣传中使用的词句,必须事先征得有关商检局的同意,以免在认证和未认证的商品之间引起误会。

  “商检标志”由商检局指定印刷厂印制,印制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商检标志”只能贴在经过申请并经商检局认证合格的商品上。若违反规定者,除封存此商品外,已出厂的需退回,并按商检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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