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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请问现在进口付汇核销,银行给的不是进口付汇核销单,而是承兑通知书?那到外管局核销的资料有变化吗?请问到货核销表上面的核销单号这些资料怎么填写呢?谢谢!!!

您好!根据《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进口单位“应当在有关货物进口报关后一个月内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报审手续”。进口单位在办理到货报审手续时,须对应提供下列单据: (1)进口付汇核销单(如核销单上的结算方式为“货到付款”,则报关单号栏不得为空);(2)进口付汇备案表(如核销单付汇原因为“正常付汇”,企业可不提供该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4)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5)结汇水单及收帐通知单;如果银行只是给了您承兑通知书,请您和结汇付汇银行确认,您需要的是付汇核销单,核销表上面的核销单号是根据付汇核销单填写的。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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