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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延长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例如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为2009年5月24日,那么申报的最后期限是不是2009/09/15日啊?还有这个政策是全国执行的吗?还是各个省份不同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函[2007]1150号文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如90天到期日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内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为当月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截止期限内申报的,按现行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手续。您如果5月24日出口的,最后申报时间为9月15日。这个是全国统一的的,但是地方国税局对老企业、新企业及不同的管理类别的企业要求是不一样的,建议企业和主管退税机构确认下。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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