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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遗失一张发票(非增值税发票),请问该如何处理?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付款方(受票方)发生发票联丢失的,在由主管机关指定报纸上做遗失声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处理以后,持加盖收款方(开票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经收款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作为发票联使用。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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