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核销单不能办理延期,浙江省内规定的核销有效期是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210天内,其他省市因地区性可能会有差别。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批准后,该出口货物可延期3个月申报。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http://www.cpa.js.cn/show/141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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