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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司是一家外资企业,出资为境外个人。2008年汇缴结束后开始利润分配,分配给他的利润需不需要交预提所得税?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2008年的税后利润分配个外国投资者需要按10%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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