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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好: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9]36号文,规定的第二条(四)点"出口信用证项下出口企业的延期收款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想问一下,这个"延期收款"的时点是从哪个时间算的,是向海关申报出货时间,把所有单据及信用证交给银行的时间,还是另有规定的时间算起?

您好!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后发生的超过货物出口90天而发生的延期收款,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收款合同登记和对外债权登记。延期收款时点以海关签发报关单之日为准。如有其他疑问,欢迎继续在电子口岸政务咨询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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