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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签订了会议服务合同,会议服务价格中包含了参会人员的食宿那么请问在开具发票时是否可以将食宿费用作为会议服务的价外费用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试点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旅游等服务,属于兼营行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不得将上述服务项目统一开具为“会议费”,应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规定的服务编码,在同一张发票上据实分项分别填写。如有其它疑问,欢迎继续在江苏会计网(www.cpa.js.cn)平台上提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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